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连续第四年报告市场操纵情况频繁 a股卖空机制有待改善

2020-05-14 09:31  来源: 曹中铭

日前,证监会报告了2019年20起典型的证券监督检查违法案件。其中,市场操纵案件最多,共6起,涉及中介机构不尽职4起,信息披露违规4起,金融欺诈3起,内幕交易2起,私募股权基金1起。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19年行政处罚报告卡,201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136份行政处罚文件,比2018年增加了5份。其中,操纵市场案件14起,占10%以上。

操纵市场

中国证监会报道的6起典型市场操纵案件各有特点。有非法人员和场外资金配置共同操纵,有跨境操纵,有滥用信息优势操纵,有私募基金经理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有新的三板实际控制人减少操纵高价,有新的三板实际控制人编造良好的信息操纵。从沪深a股到新三板,从国内到海外,从个人到私募基金经理,我们可以看到市场操纵呈现出多元化、隐蔽化和扩张化的趋势。

旧证券法和新证券法都禁止市场操纵。法律禁止利用资本优势、股权优势、信息优势或以其他方式操纵市场。然而,根据中国证监会每年报告的信息,操纵市场的案件很多,而且越来越严重。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对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然而,市场操纵和其他非法行为没有显示出趋同的迹象。例如,根据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对某些性质恶劣的市场操纵行为实施了最严厉的处罚。然而,这种非法行为不能完全消除。

新证券法实施后,对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更加严厉。例如,新《证券法》第192条规定,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除没收非法收入外,还将被处以非法收入1至10倍的罚款,而旧《证券法》的最高处罚是5倍。十次和五次明显不同。此外,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以及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罚款数额将大幅增加。

然而,对于市场操纵,除了经济处罚,刑法显然不能缺席。例如,刑法确立了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罪,而剑指的是操纵市场的非法行为。但是,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对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仍然很少,尤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客观上,一些性质恶劣的市场操纵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有法必依”的背景下,“严格执法”与“违法必究”之间仍然存在差距。

市场的频繁操纵也与股票市场缺乏有效的卖空机制有关。目前,市场只能通过卖空机制做空个股,但在两家金融机构的卖空业务中,投资者往往面临没有证券融资的尴尬局面。此外,与融资业务相比,卖空业务不受监管层支持,不受投资者欢迎。

然而,被市场操纵的个股往往是不知名的上市公司。股价被操纵后,他们的表现无法支持他们的估值。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卖空机制,对违规者的操纵将变得肆无忌惮。基于此,我认为完善a股市场的卖空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除了大力发展卖空业务外,建议开展个股裸卖空业务。裸卖空的卖空机制在成熟的海外市场非常流行。然而,a股不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推出迷你期货,而且几乎拒绝了裸卖空。然而,裸卖空机制实际上可以在打击市场操纵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裸卖空机制侧重于单只股票的估值。一旦单只股票被资本严重高估,并偏离其估值,裸卖空就能使其估值回到合理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裸卖空在打击市场操纵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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