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人应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章程草案;(二)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和股份;(五)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及相关材料;(六)业务政策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信息;(八)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批准。申请设立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当出具营业执照,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被批准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凭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
3.公告。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商业银行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总行应承担民事责任。总行对分行实行统一银行核算、统一资金分配、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