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教学微课的“上市和定向发行”是什么

2020-03-24 09:09  来源: 景顺长城

今天的第三期为您带来了上市发行目标产品时需要注意的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看看同时上市和发行的要求。

当同时申请上市和发行时,公司实际上同时申请“上市”和“定向发行”。因此,有必要同时遵守上市准入和定向发行的相关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主要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则》。

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首先,需要满足列表的相关要求。同时申请上市和发行定向股,首先要满足在全国证券交易所系统上市的条件。“上市”和“定向发行”虽然同时适用,但并不相互约束。对于“同时上市和定向发行”,上市是定向发行的基础。公司申请上市和定向发行因各种原因终止后,如果上市条件仍然满足,公司可以继续在新的三板上市;相反,如果不能满足上市条件,增量股票的发行将是不可能的。

其次,有必要满足有针对性分发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申请需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9条的要求,即《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发行人存在非法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其影响需要缓解或消除。

第三,否定列表不能出现。这里的负面上市情况主要包括:第一,发行导致公司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能够在现有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下,按照现有的经营目标稳定运行,避免因控制人变更而导致经营不确定的风险。第二,本次发行由非现金资产认购。这是因为申请上市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及其相应的资源要素将有助于投资者通过信息披露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判断。如果允许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很容易导致公司在申请上市材料中披露的资产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在极端情况下,公司的主营业务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上市审核中对“业务清晰、持续经营能力”条件的判断。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当一家公司同时上市和发行时需要遵循什么程序。

一个是执行内部审查程序。公司在提交上市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前,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上市定向发行的审查程序,并确定本次股票发行后的累计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本次发行的对象是否在董事会审查时确定。审查程序、决议事项、回避制度等具体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相关规定。

二是同时制作和提交上市发行申请文件。内部审核程序完成后,公司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和推荐,完成申请文件的编制,并委托主办证券公司向国有股转让公司提交上市发行申请文件。

三是取得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同意书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决定。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形成审查结论;如果需要反馈,全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将通过业务系统向申请上市的公司和中介机构发送反馈。

如果公司申请上市前后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经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自律审批后,将签发上市发行批准书;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

第五,办理上市相关手续。发行完成后,申请上市的公司在提交股份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验资报告、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自愿限制销售申请材料(如有)等。披露发行报告、主办证券公司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新层要求的特别意见(如有)、发行前后办理股票初始登记和上市等文件。

最后,让我们看看同步上市的特别注意事项。

考虑到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时间较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整体的规范运作,我们对拟上市公司同时发行也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与上市公司不同,申请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不得动用募集资金,也不适用于自我管理和授权发行。

此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在发行后,如果符合创新层的进入条件,可以直接进入全国证券交易系统的创新层进行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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