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备案取消投资功能取消医疗保险委托管理新规定

2020-02-27 14:47  来源: 慧保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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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08年发布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全面修订。

根据《通知》,所谓“健康保险委托管理服务”是指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检查和支付、疾病检查和费用支付、伤残收入损失检查和费用支付、护理检查和费用支付等管理服务。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集团客户的委托。

在国际上,保健的委托管理是多层次和多样化保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以外的医疗保健服务,并将其委托给保险公司,从而促进了保险公司医疗保健服务委托管理的发展。

但是,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如以健康保险的名义委托财务管理,通过管理费进行价格战的恶性竞争等。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这些实际问题。

由于此类业务不属于保险业务范畴,根据《通知》,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不需要向监管部门备案。同时,修正案还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担保,并系统地避免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名义下的“委托理财”做法;鉴于恶性竞争,修订要求管理费应涵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可根据实际管理成本浮动,但浮动方式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明确。

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有其独特的系统价值。从委托方的角度来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医疗保险方案,完善员工福利计划,降低委托方的运营成本。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发展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来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从而形成与健康保险的补充和互动。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18年底,国内已有26家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覆盖6670万人,共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委托资金约340亿元,管理费7.2亿元,约占委托资金的2.1%。

与2008年发布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20年发布的《通知》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开发条件,丰富委托内容

首先,明确开发条件。实施健康保险委托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保险经营条件,并在其设立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

二是丰富委托内容。为体现保险公司的服务优势,修订后的规定可将疾病审查和费用支付、伤残收入损失审查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查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委托事项,使健康保险委托管理业务更好地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返回业务来源,取消产品备案

保险公司进行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在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险计划等。非常不同,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也不同,这明显不同于保险产品条款和标准的统一性特征。

本次修订回归委托管理业务的本质,取消产品备案

一是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健康保险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非法便利;

第二是加强保险公司的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实施健康保险委托管理,应当保证委托行为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签订的合同由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审批,并报总行备案。总行应定期检查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是加强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经营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公开举报并在官方网站上披露。

第四,鼓励中国保险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探索自律公约的制定,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肯定不会回到过去,原中国保监会2008年发布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将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但《通知》发布前进行的医疗服务委托管理,仍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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