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舟山市监察局对定海海洋农业商业银行三名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3月2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对定海海洋农业商业银行的处罚通知。由于发放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违法行为,舟山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决定对定海海洋农业商业银行罚款100万元。
这一惩罚的目标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的三个人。处罚信息显示,定海海洋农业商业银行非法发放个人贷款和非法发放公司贷款所产生的贷款风险主要由杨导、杨坤和高磊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和第48条,舟山市监察局决定道、不再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高磊被禁止从事银行业10年。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资料显示,定海海洋农业商业银行成立于1994年12月。公司法是黎华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46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资格考试聘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陈述、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
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48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直至其任职期满;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银行业工作,直至其任职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