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美元资本管理监管难题终于完成。两年来,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等资产管理办法相继出台。3月25日,最后一个大资产管理领域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公布。
十大要点
3月25日下午,中国银监会宣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有8章67条,包括总则、产品方、产品分销和设立、产品投资和管理、信息披露和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补充规定。
《办法》的第一个报价是出售给自然人,金融机构可以在佣金的基础上出售。产品的最低报价为30万,非标准报价也可以,占总数的35%。《办法》在打破刚性支付、消除多层嵌套、消除渠道、禁止资金池业务和限制期限错配方面符合新的资本管理法规。
十个要点及其解释如下:
1.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被定位为私募股权产品
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说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本质上是私募股权产品,不需要遵守公开发行的规章制度。因此,他们的投资范围更像一个信托计划,他们可以投资几乎所有的债权和利益。然而,正是因为他们产品的长期性,他们的资产选择通常以长期为主,如交通、能源、水利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自然人包括在投资者范围内
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单个产品不少于一定金额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自然人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解释:在此之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只对机构投资者开放。《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销售给合格的自然人。销售门槛符合新的资产管理法规,基本符合私募股权基金对合格自然人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有望借此机会将高净值群体正式纳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客户群。
3.金融机构可以在佣金的基础上出售。
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代为销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解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渠道也将扩大。《办法》的这一部分旨在遵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出售给自然人的规定。此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在银行出售。
但是,个人投资者只能购买三种类型的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互联网渠道、理财公司不在销售机构范围内。
4.投资门槛是30万元
规定:固定收益产品投资金额不低于30万元;
单一混合产品投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
单一股权产品、单一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
说明:应明确规定四种产品的投资方向。四类产品前三类在各自领域的资产比例不得低于80%,任何混合型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达到上述分水岭。
6.丰富的投资范围
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存单、银行间存单、企业信用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开发行基金、其他债权资产、股权资产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和私募股权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大体一致。
说明:由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私募股权产品,投资范围非常广泛。除标准化产品外,还包括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ABN、公开发行基金、其他债权资产、股权资产等,但不能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7.允许非标准投票,最高比例不超过35%
规定:对于非标准债权产品,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所有保险资产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所有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
说明:征求意见稿第36条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级安排、负债比例上限、非标准化信贷资产投资限额管理、条款匹配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表明非标准债权已经存在于保险投资范围内。
事实上,随着人寿保险的目标越来越清晰,缺乏长期资产配置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核心。永久债务和其他非标准债务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险的长期资产配置需求。
8.非刚性支付
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利。遇有兑现困难,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还款。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能力做出审慎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解读:突破现行汇率是2018年新资产管理条例对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要求。《办法》延续了这一“传统”。本文同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投资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能承诺保本,投资者应该对自己的损益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在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时遭受损失,机构不会因为他们制造麻烦而对他们进行赔偿。
9.禁止进入
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准入服务,以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积极的管理职责,不得转移管理职责。
解读:这意味着其他金融机构完全无法进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10 .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从第一单审批到注册
规定:在进一步精简和下放权力的背景下,监管部门也将对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审批从第一批变更为注册。
解读:今年早些时候,中国保监会发布文件,简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的登记程序。
早在2013年,债务投资计划的发行就从审批制转变为登记制。自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承担登记职能以来,债权投资计划的数量和规模显著增加。2018年,债权投资计划注册规模为4190亿元,复合年增长率为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言人表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各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共性部分进行一般性监管。考虑到不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形式、交易结构和资本投资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官员在《办法》回答记者提问: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征集公众意见的情况如何?
从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7日,中国保监会将于《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保监会将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被采纳或将被采纳在以下产品支持规则中。
《办法》在嵌套要求方面,根据监管政策的最新调整,增加了排除条款。在投资者资格、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方面。将被明确列为产品投资者,以更好地反映长期基金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的指导。在代理销售组织方面,代理销售组织的范围有所扩大,为后续业务发展留有余地。在托管职责方面,本行采纳托管行意见,调整托管职责表述,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规定保持一致。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对关联交易识别报告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细节在其他监管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与近期发布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定更好衔接。
此外,有些意见涉及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详细要求,我们将在以下三类产品的配套规则中具体说明。
二。《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其中债务投资计划余额为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余额为0.12万亿元,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为1.37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等长期资金与实体经济对接的重要工具。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的配置方式和策略,有效引导长期基金参与资本市场。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总体上是稳健的。该产品具有长期和低杠杆率,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和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实施《办法》的重要措施。在统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缺口,填补监管缺口,加强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3.《指导意见》制定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有
第三,坚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中长期特征。引导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充分发挥中长期产品优势,丰富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的市场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应把长期资金引向实体经济,并增加直接融资的比例。
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办法》作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母方法”,注重原则导向、基本体系和总体要求,对几种产品的共性部分进行原则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我们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指导意见》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有8章66条,包括:总则、产品方、产品分销、存在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与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和定位、基本原则、产品属性独立性、禁止新鲜交换等。
第二章产品方,主要界定投资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和专业服务机构的资格,并详细说明投资顾问的要求。
第三章产品发行、存续和终止,主要规定产品注册、销售和发行、期限管理、终止和清算等程序。
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渠道禁止、消除多层嵌套、渗透监管、非标准配额管理等。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明确相关参与者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六章风险管理,包括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明确风险所有者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机构内外审计监督、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督措施和行政处罚。第八章补充规定。
五、《办法》如何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按照深化“管理服务”改革的规划,稳步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分销机制改革。2013年,债务投资计划的发行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2018年,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登记程序得到简化。在此基础上,《办法》将进一步精简管理和授权,将投资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审批从第一批变更为登记,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构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履行注册责任,持续加强产品生命周期内的风险监控,加强事件期间和事件后的监管。
6.《办法》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有什么要求?
《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存单、银行间存单、企业信用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开发行基金、其他债权资产、股权资产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和私募股权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大体一致。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管政策和风险控制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应严格遵守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管要求。非投资者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
《办法》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夯实产品发行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满足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机制,完善产品整体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资本运用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和年度审计。二是全面规范产品操作。在打破刚性支付、消除多层嵌套、消除渠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办法》一致。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产品分销、生存、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三,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安排。四是实施渗透监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八、《办法》及后续配套细节如何衔接?
《办法》集中于各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通用部分的一般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形式、交易结构和资本投资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