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项的优质产品不具备贷款资格监管机构责令其基金所有人云南信托进行整改

2020-04-09 09:50  来源: pluto大蝎子

来源|第一消费金融

据媒体报道,2020年3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向申请人发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020)第9号通知,表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在授信、风控外包、高利率贷款、机构贷款等诸多违规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并将其伪装成非金融合格的信托渠道。云南银行保险监管特别关注这些违规问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责令整改。

以下是该文件的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信访处理意见

[2020]9号

赵景亚:

2019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你局反映“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不具备金融行业资格的第三方平台合谋非法发放贷款”的信访材料。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受理此事,并函复你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因为来信来访的事情比较复杂,我们后来在2020年2月21日给你发了《信访事项延期告知书》。在接受投诉后,我们局仔细检查了您反映的问题。现将核查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信访基本情况

经核实,您于2019年10月27日通过无锡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石云公司”)开发的“小密码”移动应用平台向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申请贷款人民币8000元,并与云南信托签署《云南信托-普惠2022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云南信托立即向您的账户发放了8000元人民币的信托贷款。之后,“小优香Pin”手机应用提示您“手续费1440元”。现在这笔贷款已经通过云南信托和您的协商解决了。您最终无息归还了8000元贷款本金。

从云南信托与元阳石云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来看,主要涉及两个信托计划项目:元阳石云公司作为总负责人,投资云南信托设立的“云南信托-云翔第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云南信托-云翔第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云南信托-普惠第2022单笔资金信托计划”进行投资和信托贷款。同时,云南信托还与元公司签订了信托资产服务咨询协议。同意袁公司担任资产服务顾问,为普惠2022信托计划项下的资产提供服务,包括潜在借款人的发展、借款人资信的初步审查、对贷款金额、期限、贷款用途和还款方式的初步贷款审查意见,并确保本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完成签署,以及借款人贷款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石云公司信息来源,该公司不具备金融业务资格。

二、信访问题核实结论和处理意见

经核实,我局认为云南信托开展此项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1)违规将信用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袁公司作为总负责人投资云南信托成立的云南信托云翔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云南信托则通过与袁公司签订信托资产服务咨询协议,对云香2号投资的“普惠2022”信托计划中涉及资产开发(信托贷款)的潜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对贷款金额、期限、贷款用途和还款方式提出初步的贷款审查意见,确保本合同的签订由借款人自行完成,收集并保存借款人的贷款资料及其他应由借款人自行完成的信用审查和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并委托人性化石云公司将总委托外包给“云香2号”信托计划。 违反《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监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信贷审核、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出去”。

(2)成为

在这项信托贷款业务中,云南信托与借款人签订了年利率为36%的信托贷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人民法院仅支持“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付息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法严格限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如果金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要求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过高,且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为由,要求降低年利率24%,应支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司法政策规定,云南信托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对信托贷款设定的年利率为36%,显然过高,不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云南信托违反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各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本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违反相关利率规定的贷款不得发放或匹配”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发〔2012〕3号)“不得上浮”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本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一般不得将贷款利率提高到“最高限额”。

(3)关于请愿人反映的“非法发放贷款”问题

经我局核实,云南信托在办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将信用审查、风险控制等部分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元氏云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以及作为金融机构发放“一浮顶”高利率信托贷款存在违规行为,元氏云公司不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然而,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主体和发放信托贷款的主体都是云南信托,而不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源头石云公司。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我局无法认定投诉人反映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不具备金融行业资格的第三方平台合谋非法发放贷款”的问题。但是,从“渗透监管”的原则来看,云南信托与元氏云公司之间信托业务合作的实质,云南信托存在通过与第三方机构不正当的业务合作,变相以信托渠道发放贷款的问题,违反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备信贷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贷款,不得与不具备信贷业务资格的机构联合融资”。

针对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严格依法对云南信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责令云南信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云南信托相关业务的监管,督促其依法持续提高经营水平。

如果您对我们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

感谢您对我局的信任和支持。

2020年2月24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信访专用章)

“我一直认为他们用现金贷款进行了监管,结果是一样的。我不知道其他地方的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是否会效仿,以及这将对其他信托公司的黄金冲销业务产生多大影响。去年对他们进行抵押贷款业务培训时,合规风险控制部门非常关注对资金使用和信贷审批的审查,给人一种风险控制非常严格的错觉。”金天成律师事务所的人在朋友圈子里说,“第三个处罚的理由是影响最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贷款

一是云南银监局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平台应具备贷款资格;

二。云南银监局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允许将信贷审核、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3)云南银行保险监管局否认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发放贷款利率高达36%的贷款。从引用条款来看,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年利率不超过24%的贷款;

4.云南银监局认为,信托不应沦为通过与第三方机构不正当的业务合作变相发放贷款的信托渠道,从而排斥贷款援助模式。

首先,让我们谈谈第三点。如果目前市场上主流的现金贷款玩家加上逾期罚息,他们中很少有人年利率低于24%。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无证机构的综合利率都较高。如果中国所有的银监局和保监局都遵循云南银监局和保监局的标准,那么市场上绝大多数机构都涉嫌高利贷。

第一点和第四点是最具破坏性的。云南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局实际上拒绝了许可机构和非许可机构之间的合作贷款和联合贷款的商业模式。它还否决了消费者金融行业绝大多数无执照机构的合规参与。如果省、市、县三级公安部门注意到这种监管态度,就会从专业监管机构的政策上给全国公安部门一个定心丸,或者导致大量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贷款援助机构,如云南省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局命名的小象保费运营商无锡元石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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