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名义股东,是指一方与另一方同意仅以其名义参与公司设立,但实际上不出资的协议。公司注册资本由对方出资,不出资的一方为名义股东。那么,如何撤销名义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法律责任呢?
网友咨询:2005年,因为我姐姐想经营一家公司,她注册时需要两个股东。我是自然人股东之一。但是我现在不在公司工作。我如何取消名义股东的资格?如果转移的话,手续会复杂吗?
福建永世律师事务所律师鲍义强答:
只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总的来说,名义股东既没有出资,也没有承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投资者的动机决定了公司股东的资格是否可以确定。如果实际投资者指名道姓的动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定其为公司股东,并通过办理更正登记手续恢复其股东的原貌。如果实际投资者的动机是逃避法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不应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然而,在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有协议的情况下,名义股东事先同意以其名义投资。
鲍以强律师浅析:
1.名义股东正式拥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这些条件不仅反映在公司的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也反映在公司的股东登记册中。
2.名义股东名下的资本属于实际投资者。既不存在实际出资,也不存在欺诈、欺骗出资。3.名义股东名下的资金实际上是由实际投资者为了规避法律而投资的。
1.借入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注册股东只是以他人名义注册,不参与公司治理,不享有股东的真实权利,不履行股东的义务,那么法律就不会保护他们作为“股东”的权利。
2.商定术语的法律责任
由于名义协议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实践中因名义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当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根据事先是否有协议以及协议是如何达成的来区别对待。首先,双方已经提前签署了相关协议。当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双方应根据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者就谁将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履行股东的职责达成一致,他们将成为公司的股东。第二,双方事先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如果协议不明确,或者双方事先没有约定,一般根据双方的实际行为来确定。此时,参与公司管理或主张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一方通常被认为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