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首例证券市场操纵“虚假申报”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三名嫌疑人因操纵市场罪被判刑。主犯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另外两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徒刑(缓刑)。对操纵市场的三名嫌疑人的惩罚完全是他们自己的错。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学的报告,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唐与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经常以交易为目的,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份进行申报、退股或大额申报退股,影响了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多交易日申报撤回量达到当日申报总量的50%以上,申报撤回量超过1000万元。犯罪嫌疑人利用受控账户组进行违背虚假申报的交易,导致非法收入总额超过2580万元。
新旧证券法都禁止任何人利用资本、股权和信息操纵市场。禁止串通交易,影响证券价格和交易量;任何人不得以自己为交易对象操纵市场,任何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市场。以往揭露的案件大多利用资本和股权的优势操纵市场,但像唐这样的人因虚假申报和频繁申报而被判刑还是第一次,因此该案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事实上,操纵市场的方法有很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已经给出了如何识别操纵市场虚假申报问题的答案。例如,那些不以此为目的进行交易、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和数量以及在特定时间操纵价格的人等等。都将被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然而,从实际案例来看,尽管《认定指引》已经发行多年,但没有人因为通过虚假申报操纵市场而受到处罚。
市场操纵的危害不言而喻。它不仅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容易导致市场波动,加大市场投资风险,而且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三公开”原则。此外,在操纵市场的背后,往往会出现鸡毛的情况。基于此,多年来,监管机构一直在为市场操纵买单。
打击市场操纵是必要的,但仍有许多缺点。一方面,操纵市场的低成本问题没有改变。《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但即使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也不得超过10年。然而,从之前的判决来看,因操纵市场而被判5年徒刑的情况非常罕见。例如,仙岩操纵市场案的情节非常恶劣,但刑期只有四年。唐某是第一个虚报案件的惯犯,多次被证监会处罚,但一审判决只有三年半,明显偏低。
另一方面,对于遭受市场操纵的投资者来说,没有任何缓解。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后,投资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由于缺乏对市场操纵的司法解释,投资者常常发现自己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与市场操纵相关的司法解释,投资者维权难的现状将不会改变。
此外,市场上还有许多种操纵市场的行为没有受到惩罚。例如,一些上市公司会在东高建减持股份之前通过提供高转让来推高股价,以此来传递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