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报告了2019年20起典型的证券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涉及各类金融欺诈、市场操纵和中介机构失职等。其中,市场操纵案件6起,中介机构不尽职案件4起,信息披露违规案件4起,金融欺诈案件3起,内幕交易案件2起,私募基金经理违反受托责任案件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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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证监会连续第四年报告典型违法案件。事实上,除了报告典型案例外,证监会还会在每年年初公布上一年度的监管报告卡。例如,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的信息显示,2019年全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136份行政处罚文件,比2018年增加了5份。行政处罚决策的增加意味着中国证监会查处的违法案件数量增加。
从证监会上报的案件类型来看,基本上是往年的一些普通案件。然而,几天前中国证监会报道的典型案例有不同的含义。今年4月7日至5月4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财务委员会在三次会议上针对资本市场,要求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市场欺诈、欺诈、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财务委员会的这种做法其实是非常罕见的。中国证监会此时通报典型案例,不仅是对财务委员会相关要求的回应,也是今年严打市场违规行为的前奏。
每年都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出现在市场上,比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违规买信。此外,某些类型的案例还表现出反复出现的特点。这实际上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和警惕的现象。某些类型案件的重复发生不仅损害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利益,还导致了高昂的监管成本,导致了多重损失的格局。
毫无疑问,在证券法全面修订之前,低违规成本是导致多重损失模式的最根本原因。随着今年新证券法的实施,资本市场违规的成本增加了。例如,在上市公司违反信托法的案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最高罚款为60万元,责任人的最高罚款为30万元。现在,最高罚款已经分别提高到1000万元和500万元。与这两者相比,简直不一样。违规成本的大幅增加无疑会对市场产生威慑作用。
然而,在此前被证监会处罚的一些案件中,违规成本并不低。例如,许多操纵市场的案件都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然而,这并不能阻止违反者不惜任何代价去冒险。原因是惩罚方式过于单一。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新证券法实施后,我们应该采取“联合拳”的措施,严厉惩处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从而产生真正的效果。
一方面,应该建立一个惩戒机制来惩罚违规行为。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有很多种,有的性质严重,有的则很轻微。不言而喻,性质严重的不能幸免,性质轻微的也不能幸免。还必须为严重的错误和持续的小错误付出代价。否则,违反者会有侥幸心理,为未来的失误埋下隐患。任何违法行为,无论严重与否,都不应该被容忍。
另一方面,应建立一个投资者保护机制,要求对损害进行赔偿。在违法行为的背后,其目的是窃取市场利益,但也常常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反信托等。因违法行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必须获得必要的赔偿。然而,目前,除了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外,如果其他违法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渠道
此外,为了打击资本市场违规行为,一流的惩罚应该成为常态。对违法者,应从经济、行政和刑事方面进行处罚。罚款,按最高罚款;如果市场被禁止进入,禁售期应延长。同时,《刑法》不能空着。违反者要负刑事责任,就要负刑事责任,缓刑要慎用。如果能形成多合一的严厉惩罚模式,效果是可以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