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gplprhino finance (id : GPLP)
4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山西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招商银行(02558.HK)及三家支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条、第46条、第48条第5项,山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招商银行太原朝阳街支行、山西招商银行太原南山支行、山西招商银行太原兴化街支行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同时,山西银行监管局还决定责令山西招商银行太原朝阳街支行、山西招商银行太原兴化街支行限期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山西招商银行太原南山支行被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张立平、顾德生、张永刚和曹玉婷都受到了警告。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据资料显示,山西招商银行于1998年10月16日以太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成立,2008年12月30日更名为山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7月18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审查,聘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陈述、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直至其任职期限届满,并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限届满前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