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基金会官员许多对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的罪犯不一定是“恋童癖”

2020-04-16 11:01  来源: 财经杂志优选

中国法律中的性同意年龄目前是14岁,这也是有争议的。虽然今天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年龄可能更早,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14岁的儿童有能力理解和接受“性”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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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财经》 记者 王丽娜

编辑鲁伟

最近,“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中兴通讯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杰瑞集团前副总裁兼首席法律官鲍被控性侵一名年仅14岁的女孩长达数年。针对此案,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派出联合检查组到山东监督案件的处理。

关于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4月13日,《财经》记者采访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官员苏文英。苏表示,具体案件仍在调查中,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此不予置评。然而,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是全世界保护儿童的困难和痛苦之处。首先,很难找到他们。迄今发现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其次,很难获得证据。性犯罪通常是非常隐秘的。“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比法律改革快得多。近年来,许多新形式的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如远程视频中的"裸聊"、网络直播形式的对儿童的性剥削、网络游戏的使用、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其他新形式的对儿童的性虐待,都对传统的儿童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问题。

除了上述“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外,韩国最近的“N室事件”也引起了广泛关注。韩国的“N室事件”指的是该国最近曝光的一系列色情聊天室。通过聊天软件,受到威胁的妇女在聊天室被当作性奴隶,并分享非法拍摄的性视频和照片。其中,被谋杀的妇女包括16名未成年人,最小的只有11岁。然而,多达260,000名用户加入了分享非法传播的成员。

苏表示,生产和传播“儿童色情”产品的过程是犯罪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必然伴随着线下和线下对儿童的性侵犯犯罪行为。

此外,许多针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行为已经开始。“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性引诱是一种普遍现象。处于这种关系中的未成年人通常在精神和情感上受到控制,他们周围的人很难保持警惕,从而降低了发现和报告犯罪的可能性。即使被报道,这种预示也可能导致受害者的指控受到质疑。承认这种行为模式的存在,提高公众和执法人员的认识,对于预防针对儿童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记者《财经》的采访全文:

儿童性剥削和性侵害发现难、取证难

《财经》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在网络上出现的针对儿童的性侵犯、性剥削现象并非个案。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研究调查和你的观察,你认为目前网络儿童色情或者网络儿童性剥削的发展态势如何,有哪些形式和新的特点?

这确实是一个令人震惊的现象。我想先谈谈术语的使用。众所周知,语言是微妙而强大的。我们如何称呼一个事物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它的感知和认知。长期以来,“儿童色情制品”一词一直被用来描述儿童的“露骨的性活动或产品,以任何方式展示儿童身体的一部分,主要是为了性满足”。该术语也用于20年前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财经》。

然而,近年来,特别是面对这类产品在互联网上日益猖獗的情况,许多政策制定者、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工作者和父母都在思考对忍受这一切的儿童使用“色情”一词是否合适。

毕竟,拍摄这些产品的过程也是一个活生生的儿童被引诱、强迫甚至侵犯的过程。这些产品本身实际上是非法和犯罪活动的证据。同时,这些产品的进一步传播也是对受害者的持续剥削和伤害。另一方面,消费这类产品的人也会使用“儿童色情”来淡化他们行为的不良本质。因此,越来越多的国际呼吁用“儿童性剥削/虐待材料”取代“儿童性剥削/虐待材料”,我也将使用它。

回到本期,苏文颖:1。犯罪的难度正在降低。通过互联网,犯罪分子有了更大的范围和更方便的技术手段来识别潜在的侵权目标。互联网允许犯罪分子匿名和伪造身份,甚至使用加密技术、数字现金和秘密网络进行传播和交易。网络中的群体和社区也为这些人提供了分享和团结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畸形的“身份”,刺激了对这类产品的更多需求。

第二,有多种形式。除了传统的线下对儿童的性虐待和制作用于传播的视听图像之外,新的犯罪形式包括网上欺骗和远距离猥亵、组织和强迫儿童在线直播等。犯罪分子经常潜伏在儿童出入的网络空间,如游戏、短片和直播平台,或者在招募童星和专业摄影的旗帜下获取相关音频、视频和图片。有些人会进一步勒索和威胁受害者继续对他们实施犯罪行为。

第三,犯罪无国界。这种网络犯罪可以跨国进行,或者服务器位于国外。迫切需要更多的国际司法互助与合作,以有效打击犯罪。

目前网络儿童性剥削有这么几个突出特点: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网络儿童性侵、性剥削现象是否已成为全世界儿童保护领域的一个难题?互联网上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已经成为全世界保护儿童的一个困难和痛苦的问题。互联网不断提供新的平台、工具和手段,进一步增加了儿童性虐待问题的难度和复杂性。但是,我们不建议在线和离线两种方式完全分开处理这个问题。毕竟,划分线上和线下生活的界限越来越难了。同样,儿童在网上和网下面临的风险也是相关的。

强调诸如贫困、辍学、残疾、缺乏家庭教育和精神健康问题等脆弱性更有可能使儿童面临在线虐待的风险。此外,网上“狩猎”儿童不一定会在网上结束,许多还会延伸到线下性侵犯。

苏文颖:

《财经》 :线上和线下的结合,是否造成打击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存在很多障碍?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无论是在线还是离线,或者两者都有,都很难首先发现,迄今发现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许多研究和个案表明,传统概念对受害者的"污名化"、缺乏性教育、熟人犯罪、举报和转介机制差、缺乏专业人员和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都可能导致大量无法显现的侵权行为。

其次,“很难获得证据”。性犯罪通常是非常隐秘的。在精神病学的意义上,许多罪犯不一定是“恋童癖者”。他们之所以选择未成年人侵权,是因为他们的孩子防范意识较弱,自我保护能力较低,甚至有些人无法完全理解他们的遭遇。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获得和确定法律证据,尤其是在利用互联网犯罪时。

此外,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比法律改革快得多。近年来,许多新形式的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如通过远程视频进行“裸聊”、通过直播网络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使用网络游戏、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其他新形式的对儿童的性虐待,都给传统的儿童保护制度带来了新的课题,并敦促许多国家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和促进国际合作。

例如,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儿童性剥削图像中,施暴者通常不露面,而受害儿童可能会露出某些部位,但往往不容易被识别。根据一些国际经验,专业调查小组很难通过视频、音频和图像中的一些线索来识别受害者和罪犯。

我认为还有一点需要强调,那就是媒体报道。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一旦对儿童的性虐待案件进入公众视野,他们往往“带来自己的交通”。此时,职业约束非常有必要反映性别和儿童保护的观点。例如,性虐待受害者(包括男性和女性)应该避免带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描述。然而,一些媒体报道采取了“好奇”的方式,渲染了许多不必要的细节,或者猜测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有时甚至忽视了事实核查的新闻伦理。这些不恰当的报道可能会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导致公众舆论的“失焦”,或者引发“网上审判”的狂欢。因此,媒体应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谨慎对待此类事件的报道。新闻业还应加强这一领域的培训,建立符合儿童权利的道德标准,这也应反映在相关立法中。

苏文颖:

制作、传播“儿童色情”是罪恶产业链中一环

《财经》 :根据媒体报道,中国也存在“N号房”现象,即在一些网站或论坛散布儿童色情制品。据你观察和了解,中国存在哪些值得警惕的网络儿童性侵或者性剥削现象?事实上,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现象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这种行为在不同的文化、民族和阶级中很常见。

苏文颖:

《财经》 :目前中国在打击和治理儿童性侵和性剥削犯罪方面,主要有哪些法律依据和措施?《财经》涉及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的相关犯罪主要集中在第236条中的强奸、第237条中的强迫猥亵和侮辱、第358条和第359条中的组织、强迫卖淫和引诱、便利和介绍卖淫、第363条、第364条和第365条中的制作、复制、出版、出售和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传播淫秽物品和组织淫秽表演。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也针对《刑法》制定了重要的针对性司法政策。此外,在两所高中颁布的《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信息提出了更重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四章规定了猥亵罪和强奸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而第六章规定的其他几种犯罪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此外,强奸罪只能针对妇女。

例如,关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儿童性虐待/性剥削视频,视频中成人对儿童的行为本身就涉及猥亵或强奸。如果是自己拍摄并上传到网络,还可能涉及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苏文颖: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儿童性剥削、性侵方面的打击和治理,中国应该在哪些方面引起重视?首先,《财经》中涉及淫秽物品的犯罪是“包装规定”,包括成人和所谓的儿童色情制品。仅仅“拥有”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也不违法。

然而,生产和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过程是犯罪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必然伴随着线下和线上对儿童的性侵犯犯罪行为。产品传播后,有了相应的受众,有些人甚至愿意付费观看和持有,从而催生了下游继续制作此类视频,造成一波又一波的儿童被侵犯。

因此,建议将儿童色情制品或儿童性剥削产品与一包“淫秽物品”分开,以便“行为的结果”(视频图像和其他产品)和“行为本身”(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可以在“危害儿童罪”的大法律框架下一起考虑,以便系统地处理这一问题。

在此前提下,参照许多国家的立法,将“拥有”儿童性剥削(儿童色情)产品作为非法甚至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是适当的,从而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

苏文颖:

性同意年龄14岁值得商榷

《刑法》 :结合最近热议的韩国“N号房”事件、“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针对儿童性剥削、性侵背后的法律困境,有些法律人士也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比如提高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等,你认为在立法层面有哪些域外经验可以借鉴?许多国家在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的系统设计中采用了“培养”未成年人的概念,这也是一项基于对儿童性虐待的深入了解的措施。

事实上,许多针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行为已经开始。犯罪者经常通过一系列行为(送礼、表达关心、提供帮助等)引诱、哄骗和控制未成年人形成信任,甚至依赖他们。),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目标。

如今,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美容是一种更普遍的现象。处于这种关系中的未成年人通常在精神和情感上受到控制,他们周围的人很难保持警惕,从而降低了发现和报告犯罪的可能性。即使被报道,这种预示也可能导致受害者的指控受到质疑。承认这种行为模式的存在,提高公众和执法人员的认识,对于预防针对儿童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中国法律中的性同意年龄目前是14岁,这是有争议的。虽然今天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年龄可能更早,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14岁的儿童有能力理解和接受“性”的过程和结果。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信息没有好坏之分,互联网上的社交网络极大地扩大了儿童接触的范围。令人怀疑的是,14岁的孩子能否根据自由和理性的判断做出性同意。

看看国外的立法,性同意年龄高于14岁并不罕见。以美国为例,50个州的立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

最后,基于法律中传统性别意识的性侵犯/性暴力犯罪的狭义定义往往使一些受害者无法获得平等和充分的保护。例如,在中国,当男性未成年人受到性虐待时,犯罪者只能被判犯有强迫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而不能被判强奸罪。然而,《宪法》中关于强奸(包括强奸年轻女孩)的“性交”的定义过于狭窄,导致许多对儿童的性侵犯的严重罪行不能被视为强奸。建议参考一些国家的做法,系统地制定关于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这一痛苦而棘手的问题的专门立法,并修改一些明显过时的条款,以便更有效地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暴力犯罪,并有效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和优先保护。

当然,除了立法和司法之外,教育、卫生、社会服务等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都需要联合起来,共同预防和打击这一犯罪,帮助受伤儿童从他们所遭受的创伤中恢复过来。

应该强调的是,她(他)是可以康复的。遭受这种痛苦并不意味着生活被完全“摧毁”,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不想被称为“受害者”,而是称自己为“幸存者”。

苏文颖:

消除儿童性剥削,科技公司应有所作为

《财经》 :联合国儿童买卖和性剥削问题特别报告员莫德 德 布尔-布基契奥(Maud de Boer-Buquicchio)近日在日内瓦提交工作报告,敦促各国必须加快努力,并采取协调一致的全球对策,以消除对儿童的线上和线下买卖和性剥削。您如何看待她的提议?同意她的提议,在这个问题上的全球合作是紧迫的。除了你提到的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的报告之外,去年在联合国大会第74届会议的议程上通过了一项题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决议。

该决议敦促会员国将对儿童的性剥削(包括网上实施的性剥削)定为犯罪,并加强打击力度。该决议还呼吁会员国根据国内法律框架和适用的国际法,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确保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查明受害者,并酌情通过法律援助和引渡以及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向他们提供心理干预、创伤咨询和康复服务,同时尊重和保护儿童受害者的隐私权。

该决议还指出,应认识到国际、区域和双边伙伴关系和倡议的重要性,并特别提到了我们保护(我们共同保护——和终止网上儿童性剥削的全球联盟)。

“我们保护终止网上儿童性剥削全球联盟”(We Protect终止网上儿童性剥削全球联盟)是一项全球倡议,目前有91个国家、国际组织和世界领先的技术公司加入,通过协调应对措施终止对儿童的性剥削。中国和腾讯是这个联盟的成员。自联盟成立以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一直积极参与和促进“我们保护”(We PROTECT)。

苏文颖:

《刑法》 :针对消除包括网络犯罪在内的儿童性侵问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还有哪些建议?之前提到的联合国大会决议提供了许多指导性和方向性的建议,而我们保护全球联盟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应对和治理框架。它分为六个主要专题部分,即:政策和立法、刑事司法、受害者保护和支助服务、技术平台、社会参与、研究和分析。同时,它给出了一个在国家层面上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示范战略框架。

此外,INSPIRE——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终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全球伙伴关系等倡导的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框架。和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也提出了应对暴力、虐待和剥削的七项战略,这些战略当然也适用于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暴力。

总之,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实现真正有效的多部门联动,同时摒弃一些陈旧观念,促进儿童保护态度和行为的转变。与此同时,我们将积极推动更密切的国际法律援助和技术合作,分享经验和做法,共同打击跨国网络性虐待和性剥削。显然,这不是一天的努力。这需要更多的人持之以恒,从我做起。

苏文颖:

《财经》 :针对儿童网络性侵问题,网络科技企业应该有哪些作为,是否应该赋予网络科技企业和监管者更多的责任?近年来,硅谷围绕“技术伦理”展开了热烈讨论,中国科技企业也提出了“技术为善”的愿景。科技公司当然应该做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事情,包括网上性侵犯。与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不同,互联网公司应确保其平台和服务不被用于侵害儿童,这应该是其法律和合规义务的正确含义。

因此,应在相关法律制度中进一步明确此类企业的责任,并推动企业内部机制与外部监管服务体系的顺畅衔接,如平台识别、报告、删除等机制与监管和司法部门的对接。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和组织还可以发布进一步的流程指南和行业标准,以完善和补充相关系统,如及时将未成年受害者转介到接受支持性服务,以及加强平台上的预防措施。

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很难跟上快速的技术变化,需要技术公司的帮助。科学技术产业和私营部门在开发和使用新技术手段监测、识别和消除儿童性虐待/性剥削产品、识别受害者和追查罪犯方面可以发挥关键作用。

互联网公司,特别是拥有大量用户的总公司,也应充分发挥其平台或沟通优势,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公共宣传,特别是针对家长和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和网络素养课程。

对于那些有大量未成年用户的企业,它们还应努力开展安全、合乎道德和方便用户的青年研究和参与活动,以了解儿童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以及他们的观点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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