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赵鑫股份(002256)宣布,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31亿元,同比下降28.55%,上市公司股东应占净利润为-2.75亿元。从4月27日起,公司股票简称为“*新一万亿”,退市风险预警开始实施。股票交易的每日限额是5%。
年报披露出问题
赵信的主要业务包括新能源、精细化学品和生物降解材料,其中新能源业务包括新能源太阳能光伏发电、锂盐产品深加工、盐湖提锂、储能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站。
自2018年以来,赵信股票的表现发生了巨大变化。根据该年度的年报,主要原因是“由于531个新的光伏政策和参与公司的盈利未达到预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资产的减值在年底被收回,净利润减少2.2576亿元”。
2020年4月26日,钟琴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表示赵信在2019年无法发表意见,《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否认其意见,因为蔡红新材料与全资子公司石弘保理的交易相关事宜尚未澄清。包括董事、副总经理杨钦湖在内的多名董事、监事发表了反对意见。
针对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问题,深交所于4月26日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并首次发出关注函,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重新编制合规年报
4月27日,赵信宣布收到深圳证监局的通知,要求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公告首先指出,如果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重新编制的2019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在2019年度报告披露期(即2020年5月6日)结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停牌,并可能导致股票终止上市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同时,赵信股份将于2020年4月26日公布深证局发行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原始内容。“2020年4月24日,贵公司披露了其2019年度报告。钟琴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意见的内部控制验证报告。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五名董事、第五届监事会三名监事和四名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的监督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贵公司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五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决议公告表明,董事会和监事会经审议同意发布公司2019年度报告,但董事和监事不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以上两种观点明显不一致。事实上,贵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仅决定是否披露公司2019年度报告,并未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和第79条。
二。《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发行人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明确核实,如果异议确实反映在公司2019年度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和不能审阅年度报告不能作为不能保证公司2019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理由。
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钦虎、财务总监苏征的陈述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 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声明并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贵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证期会令第40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挑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造成不良市场影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70条和第5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责令贵公司改正。
贵公司应根据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一、贵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和纠正导致审计报告无法表达意见和内部控制验证报告否定意见的事项,重新编制2019年度报告,并由审计机构对重新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贵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审查2019年度报告的编制情况,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批准的2019年度报告。
二。由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以及除财务总监苏铮、副总经理郭健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提出辞职申请,在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之前,所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集中精力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整体稳定。 在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稳定。
我局将继续关注相关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纪律和市场秩序。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