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支持政策,《办法》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根据“新老分开”的原则,应该设立一个过渡期,以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根据投资性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固定收益产品、权益产品、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混合产品。根据要求,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于债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股权产品投资于股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于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80%,混合产品投资于债权资产、股权资产、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比例不得达到前三类产品的标准。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投资者家庭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投资者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单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金额不低于30万元,单一混合产品投资金额不低于40万元,单一权益产品、单一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办法》强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级安排、负债比例上限、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限额管理和期限匹配要求应符合财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不应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办理产品注册或注册等手续时,应充分披露资本投资、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总的来说,《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被定位为私募股权产品,不公开发行给合格投资者。这些产品包括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二是明确产品分销机制。实施和深化“放开管理服务”改革和部署,进一步精简管理和授权,结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登记发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批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审批要求。同时,对登记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了责任,加强了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的监管。
第三,严格规范产品经营。在打破刚性支付、消除多层嵌套、消除渠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一致。同时,从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需要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应符合保险资金使用监管规定。
第四,压实产品出版商的责任。强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所有者机制,完善产品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审计和资金运用内部审计。
第五,强化产品服务机构的职责。完善托管人、投资顾问和其他机构的资格和责任
二是全面规范产品操作。在打破刚性支付、消除多层嵌套、消除渠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办法》一致。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产品分销、生存、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安排。
四是实施渗透监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