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为什么不接受汇票

2020-06-09 10:29  来源: 青岛通讯社

他带着汇票来到承兑银行要求付款,但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是汇票背书不连续,印鉴不清。无奈之下,武汉凯奇冶金焊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凯奇)将付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告上法庭。庭审结束后,法院裁定肇星青岛分公司支付武汉凯奇公司承兑汇票10万元。

承兑银行拒绝付款。

武汉凯奇公司和黄石山李星冶金薄板有限公司(简称黄石公司)获得了黄石公司为青岛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于2018年9月12日到期。

武汉凯奇公司将汇票交给承兑银行后,付款银行肇兴银行青岛分行以背书不连续、印鉴不清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相关的拒付单据。

汇票不能被接受,10万元将被浪费?无奈之下,武汉凯奇公司将肇星青岛分公司和青岛特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根据本公司《票据法》,如汇票不能承兑,上述两家公司应支付已承兑汇票本金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到期日或提示日(2018年9月12日)至结算日的逾期利息。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背书不连续,印鉴不清

关于武汉凯奇公司提起的诉讼,肇兴银行青岛分行在法庭上辩称,武汉凯奇公司提供的票据背书不连续,银行拒绝依法支付,没有过错。“根据《票据法》第31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武汉凯奇公司提供的票据背书签章不清,粘单不连续,构成法律规定的不连续背书情形。此外,除了不连续背书外,票据上还有不清楚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背书人的签名,我们无法确定盖章的单位。”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认为有票据变更的可能。

基于上述情况,BOCOG青岛分行认为,拒绝支付依法可能出现不连续背书或涂改的票据的决定没有过错。对于武汉凯奇公司要求其承担本案的利息和诉讼费用,肇兴青岛分公司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一被告青岛特钢公司认为,该公司与肇兴银行青岛分行的关系是委托付款关系,该公司已经向肇兴银行青岛分行支付了所涉及的票据金额。因此,相关票据的支付责任应由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承担。“拒付所涉票据是武汉凯奇公司本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要求我们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法律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裁定银行应为承兑汇票支付10万元。

法院查明,2018年3月13日,青岛特钢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账单上写着收款人是青岛斯泰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由青岛分公司支付。票据金额为1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9月12日。经过多次背书转让,该票据最终转让给武汉凯奇公司。

经法院审理,青岛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兑证明》份,青岛斯泰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承兑证明》份,天津申川电气有限公司出具《承兑证明》份。上述《承兑证明》均表示,由于汇款人“武汉凯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上述公司的财务印章和公司印章未明确界定,导致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出具拒付理由声明。然而,法院认为,这也证实了一系列背书和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武汉凯奇公司是本案所涉承兑汇票的最终持有人,应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第22条和第31条的规定,武汉凯奇公司已完成票据的相关必要记录,背书人财务专用章和票据背面背书人加盖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依次前后关联,武汉凯奇公司作为承兑汇票的最终持有人,享有票据的票据权利。

为此,法院裁定肇兴银行青岛分行应向武汉凯奇公司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并驳回了其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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